中国国家海事局是干什么的?
1、中国国家海事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水上安全监管政策,管理船舶污染和安全生产。
2、中国海事局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河流,海上船舶的正常航行做保障执法工作。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3、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4、中国海事局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河流,海上船舶的正常航行做保障执法工作。运用法律、法规所授予的国家行政权,监督和维护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拟定和组织实施有关海事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拟定相关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5、海事局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海事局是公务员。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是政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的第1号令,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得到了实施。这部条例的实施细则是在2002年12月25日的第14次部务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这份细则正式开始执行,对国际海运领域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信息,该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在第10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以保障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了事故报告的详细程序。一旦发现船舶或相关活动可能引发海洋环境污染,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必须立即向最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会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上报和通报。
3、为确保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进行,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即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七章的附则部分规定了对特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理方式。根据第四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管辖的港区水域内,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的渔业船舶,以及军事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其调查处理将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指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遵循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及时。首先,事故调查机构依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报告,进行深入调查(第二十五条),完成事故认定工作。一旦调查结束,调查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派员开展事故调查。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修正)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2、第十一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使用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的编号。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3、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附录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此类活动进行管理。而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包括考试、考核和证书的发放工作。
4、办理条件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年满16周岁;(2)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3)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五章专门针对特殊情况下的船员证书管理。当渔业船舶在非船籍港遇到船长离船无法执行职务的情况,根据第三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可在船长无法在岗时,向附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大副可暂时代理船长职责。
6、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