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纠纷管辖法院(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6阅读次数: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1条第31条32条33条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可以司法拘留,一次最长15天,法律没有规定次数限制,再严重可以判刑,刑法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罪。【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115条的规定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1、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2、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

3、我国为了及时保障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国际经济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借鉴了上述两个国际公约的精神。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简称《诉前扣船规定》),为我国海事法院实施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海事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时,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前保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3港口作业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2、被告是最高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内河船舶纠纷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内河 运输合同 纠纷是海事法院管辖么内河船舶只要符合海事法院管辖的要求就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在1952年5月10日的布鲁塞尔第九届海商法会议上,两项重要公约被签署,分别是《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和《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两项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船舶碰撞的法律管辖权问题。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

.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