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2011修正)
1、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属于违法行为。外轮属于监管区,本地船舶不能随便挂靠,需要挂靠船舶搭靠外轮需办理“搭靠外轮”手续,应由船方负责人或船舶代理向边检机关提交船长证件、船舶资料、《搭靠外轮申请表》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边检机关将当场制发《搭靠外轮许可证》,否则均属违法行为。
3、船舶搭靠外轮的意思是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证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4、第十三条 渔船民不得擅自搭靠外轮;不得向外轮和港台船员索要、交换物品;不得擅自停靠境外岛屿、港口或国家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严禁从事或协助走私、贩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贩运武器弹药、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江苏省渔业港口建设需要遵循哪些规划和规定?
第九条,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第十条,政府可以设立开发机构投资建设,完工后可出租给经营人,收益用于港口维护和发展。第十二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需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要求,依法办理手续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港口管理和执行标准。首先,第五十七条规定,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的港口的口岸管理,需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特殊性质港口的规范运营。
环保和安全是经营的重要方面。第十八条强调,渔业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环保法规,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九条要求经营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对避风船舶提供必要支持。对于收费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经营人需公示收费信息,未公示不得收费,且收费价格遵循政府指导价或定价。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江苏省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城市市区和干线航道上的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应当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经营水域主动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扶持。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出具由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接收凭证。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机构职能
1、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同时承担省船舶检验局和省水上执法总队的职责,主要负责本省除长江和沿海以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管理。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地方海事法规的制定,并负责全省统计工作和信息引导。
2、根据以上职能,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参与全省有关地方海事法规、规章的拟订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地方海事系统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地方海事统计工作和信息引导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单位。江苏海事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职能,并承担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4、无锡市地方海事局在法律和法规的指导下,承担着本市非长江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包括船舶及设施的检验、防止船舶污染等管理工作。该机构的核心职能包括: 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执行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制定地方海事法规,规划并实施系统发展计划,负责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5、海事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船员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还明确禁止单壳的油船、化工品船等在黄浦江等水域航行。相比双壳双底的船舶,这些船舶只有一层防护,一旦发生碰撞,更容易导致船壳破损,引发油品和化工品泄漏污染水域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