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1、法律主观: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2、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条例规定,负责相关的检验任务。同时,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协助进行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强制实施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三个阶段。
3、对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业务核定,实施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执行和验船人员的专业行为,确保检验质量和执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第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即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经评审取得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渔船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的监督检验人员(简称验船师)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制订本规则。
3、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4、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首先,对于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检验,这些情况包括: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批准,违反了相关制造、改造规定,未按规定维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船舶(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程序,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能力,以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其次,收缴已失效的船舶证书;接着,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最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船舶临时检验国内法律
1、中国国内的船舶管理法规强调了对渔业船舶的强制检验制度,这一制度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三种形式。临时检验,是针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况时进行的非例行检查,其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与合规。
2、根据第十九条,临时检验是指在渔业船舶运营过程中,当遇到特定情况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的非常规性检查。这些情况可能包括检验证书失效,船舶不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环保法规的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条件。
3、船舶法规主要有:《船舶检验规则》此规则是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的法律要求,以保障船舶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包括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以及坞修检验等要求。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此法旨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及人命财产安全。
4、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5、第七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