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理国际船舶投资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中国南通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1、中国南通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5月,作为南通口岸开放后首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团结、求实、奉献、奋进”的企业精神。
2、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南通港务局、 2002 年实行政企分开而组建。集团公司下属如皋港、天生港、通州港、姚港、狼山港、货柜等港务公司及外轮理货、船舶服务、引航、报关港口工程、代理等辅助配套的公司 20 家。
3、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介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中远集运公司所属的大型货运及班轮代理公司,是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
4、陈洪生先生1975年加入中远集团,1998年出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历任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船务部经理、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总经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远集团集装箱运输总部副总经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5、寸载重万向轮主要有科顺集团中国总部和德国Blickle公司。科顺集团中国总部设在广州,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顺大道中3号。目前在中国有三家分公司,分别是位于广州永和开发区的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广州南沙保税区的广州卓威脚轮有限公司和江苏南通的奥奔脚轮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3、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4、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文。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
5、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章,规定了针对特定区域和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五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业务时,参照本条例执行,享有同等的适用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中,规定了关于调查与处理的相关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以下是其中几条主要条款的改写:第四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者,将面临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部门的处罚。
国际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是什么?
1、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存在以下区别:职责和业务范围: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拥有运输船舶,而是从托运人手中接收货物,承担海上运输,并委托其他海运承运人或陆运、空运等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企业。
2、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的业务性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以及操作模式上。首先,无船承运人通常承担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角色,他们直接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3、区别如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待货物装船后, 收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 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
4、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角色与职责上存在明显差异。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前,无船承运业务通常由货运代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