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2、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3、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水源的污染。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第十一条 市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4、港务监督机关和航政机关则负责港区水域污染监控,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和执法。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中融入水资源合理开发,防止新污染,与环保部门合作保护水环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粪便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5、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6、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 *** 、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船舶环境垃圾处理规范有哪些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严格禁止船舶直接将垃圾排放入江。所有船舶需配备密封、不渗漏的垃圾储存容器,垃圾应运往指定接收设施,确保环境卫生。船长和船员有责任熟悉并执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港航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在符合规定后,船舶才能离港。
第六条 船舶的生活垃圾应存放在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容器或符合要求的垃圾袋内,并交由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处理。第七条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它危险成份的,必须严格与其它垃圾分开堆放。
第十一条 未经港航监督部门批准,船舶不得在港内擅自使用焚烧炉处理船舶垃圾。在港内使用的焚烧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三章防止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第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沿岸江坡设置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现有的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应限期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应重新安排垃圾处理场所。
为规范垃圾处理,港口码头和水上接收船舶垃圾的单位必须持有《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这是他们进行接收作业的法定证件。船方在接收垃圾后,接收单位需提供《船舶垃圾接收证明》,以供航监部门监督垃圾去向,确保合规。所有罚款将以人民币计收,由交通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3、在长江水域防治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管理规定》第六章。当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者,有权强制清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