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28阅读次数:44

船舶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主观:船舶登记办理过程如下: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具体参考如下:如果是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2、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