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H”旗是海上旗语之一。H 单个旗帜时有特殊含义,表示“领航员在船上”的意思。
船只进港时需要引航必须悬挂国旗和引航旗。独立悬挂引航旗(G旗,读法:Golf)时,表示:请求领航员。领航员登船之后,必须核查被引船只是否正确悬挂了国旗和引航旗。而后再改挂H旗。引航旗的样式和图案:由三个黄条和三个蓝条相隔纵向排列(黄左蓝右)。PS:楼上说直接挂H旗,其实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基本信息:此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发布,具体表现为第15号令,其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这项法规的制定过程是经过了部长李盛霖所领导的部务会议的深入讨论和审议,最终在2009年10月29日得以通过。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
第七条 开航前检查由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船舶检验局以港务监督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以港口国监督检查项目为主要内容进行,并对所查出的缺陷,依照《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2、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着重于申报管理,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前,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直接或代理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国际航行船舶还需遵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确保了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