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这是广西水上运输行业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条例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经过了多次修正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输环境和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为水路运输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明确了运输经营、船舶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水路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水路旅客运输(含水路旅游客运、渡运)、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船闸管理,确保航道船闸(含升船机、水坡)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船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闸管理,确保船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船闸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五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百色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在哪办理百色市行政服务中心渔政窗口,百色市右江区竹洲大道百色园博园百色国际贸易中心百色市渔业船舶登记受理条件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4、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水利、水产、城建、电力等部门应当支持航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