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管理内容(渔业船舶管理内容包括)
发布时间:2024-07-19阅读次数:37

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有关渔业污染事故,负责象山港的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附则内容何时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港口管理和执行标准。首先,第五十七条规定,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的港口的口岸管理,需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特殊性质港口的规范运营。

第十七条规定,许可程序和期限遵循《行政许可法》。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港口,应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条例进行许可申请。环保和安全是经营的重要方面。第十八条强调,渔业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环保法规,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九条要求经营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对避风船舶提供必要支持。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刘均政介绍,2023年黄河流域禁渔时段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东平湖禁渔时段则为4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海河流域禁渔时段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而南四湖水域禁渔时段为3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4、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之外,还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规对钓鱼船进行了规范。

5、临沂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怎么规定《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定期维修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齐全,以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

2、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3、在涉渔船舶监管方面,山东省将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分类坚决去存量、遏增量。加强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监管,规范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