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
发布时间:2024-07-10阅读次数:40

船务代理: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请问需要什么证书?证书怎么拿?_百度...

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租船代理,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船务代理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船务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方面等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船务代理关系根据委托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航运代理(agentontripbasis)和长期代理(agentonlong-termbasis)两种。

船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船舶进出港业务方面: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拖轮、靠泊、报关;洽办船舶检验、修理、扫舱、熏舱以及海事处理;办理集装箱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集装箱的装卸以及洽办集装箱的联运中转业务等。

根据国际航运的习惯做法,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1.船舶进出港业务:包括申报海关和办理相关的联检手续,安排拖轮引航、船舶靠泊、检验、修理、扫舱、洗脸、熏舱。办理海上救助、海事处理以及买卖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续等。

船舶经营者变更之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一)变更企业名称;(二)企业迁移;(三)变更出资人;(四)歇业、终止经营。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向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新增的运营船舶属于光船租赁情形的,还应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等手续,领取相关船舶证书。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章,规定了针对特定区域和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五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业务时,参照本条例执行,享有同等的适用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中,规定了关于调查与处理的相关内容。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1、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或免税的一般纳税人除外)。因此某公司是船舶代理公司,主要是港口码头服务,且是一般纳税人,开的增值税票的税率应该是17%。

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税42号文,推行已经“满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现了全行业免征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门出台的执行细则也较为统一,此前企业担心的政策执行中的地方差异有望避免。未来,免税政策的扩容及操作流程的简化等,成为业界的新期待。

4、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5、船舶吨税是中国根据船舶的净吨位制定的一项税收政策,依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税目和税率有所不同,主要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个档次。对于普通税率,按船舶执照的期限划分,1年90日的税率为16元/净吨,30日的为2元/净吨。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原资质登记机关备案吗

1、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一)变更企业名称;(二)企业迁移;(三)变更出资人;(四)歇业、终止经营。

2、第三十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向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新增的运营船舶属于光船租赁情形的,还应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等手续,领取相关船舶证书。

4、第十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和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送交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停业手续的,应当提前10日向原核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5、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