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管理(船舶进出港业务)
发布时间:2024-07-03阅读次数:38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附则条款如下:第三十四条,对于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其检验检疫规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中,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及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和执行国际海运鲜货运输任务的船舶,其检验检疫同样参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为强化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提升进出我国口岸的便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针对检疫处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入境的船舶需在抵达口岸的第一个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第五条: 船舶抵达后需在24小时内(不足24小时则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内容有变化,应及时更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船舶进出口岸的具体检验检疫任务,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3、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和疫病的传播。它规定了船舶在进出境时必须接受严格检疫,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卫生条件检查、货物查验、船员健康检查等环节。

黄骅港进出港限制

1、黄骅港针对其特殊性,海事局实施了一系列船舶进出港的管理规定。对于煤炭一期码头,凡船长超过210米或船宽超过32米的船舶,必须办理超规范的特别许可手续。这样的大船在进港时,必须配备两名引航员,其中至少一名是具备一级引航资格的。目前,码头允许的最大船舶长度限制为227米。

2、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游泳、垂钓;体育运动船、娱乐船、游艇等船舶、设施,未经沧州海事局批准不得进入本港水域。第三十九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一)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不得在港口锚地以外水域抛锚。(二) 严禁穿行港口锚地和航道,特殊情况必须报沧州VTS中心批准。

3、在黄骅港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保持VHF 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沧州VTS中心的指挥。(二) 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管理管理规定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