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船舶垃圾接收管理规定(码头船舶垃圾接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1阅读次数:35

...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修正)_百度知...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2、因此,为规范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 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必要举措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3、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4、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有什么规定?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