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合理管理(船舶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4-10-14阅读次数:36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已由相关法律、法规明定处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怎样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每3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内容涵盖滚装船舶的重要安全设备状态、配员、装载情况、经营人的安全管理、安全应急措施以及船长和船员的应急应变能力。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海事机构会要求立即或限时消除,并可能采取强制性停航、改航或禁止离港等措施。

安全政策和目标:船舶应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和目标,以确保船舶在安全方面的运营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建立和维护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程序、工作指导和操作手册等,以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检查活动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在船舶停泊期间进行,除非有法律规定。检查人员需具备相关资格,海事管理机构需配备充足的检查人员和设施。船舶安全检查内容涵盖船员、证书、设施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管理、船舶保安、船员操作能力、个人安全条件、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特定法律要求等。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船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关于西湖水域内船舶的管理与控制。其中,第十三条指出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西湖船舶总量,更新船舶时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载客量和主尺度均不得超过原规定,并且所有更新船舶设计图纸需报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章主要涉及船舶与船员的管理。首先,第四条强调了船舶的法定要求,规定所有船舶必须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船籍港,并获取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国国旗在水上行驶。

杭州市为强化船舶在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统称“三防”)方面的安全管理,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及设施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将《规定》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删除第四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活动,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等,以及与其相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如有其他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水上交通管理涵盖航道的维护、港口管理、运输监管、规费征收、安全监督和船舶检验等多个环节。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船舶安全检查站需结合单位实际需求和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情况,积极征求培训意见。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才库,凡是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