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国内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的管理,以确保运营安全和规范。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以下是相关条款的概述: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越界运营。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严格管理。第二章明确了经营者的准入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拥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自有船舶运力需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其次,经营范围需明确,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还需有详细的航线营运计划。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涵盖了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人可以授权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海务和机务管理等专业服务,以确保船舶运营的顺利进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第二十三条指出,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停泊时,白天必须悬挂船籍国的国旗,进出港口和移泊时需加挂船名呼号旗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这确保了船舶身份的清晰识别,便于港口管理。第二十四条详细说明了船舶进出港口和锚泊时的信号使用规则。
2、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航道保护详细阐述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航道保护措施和责任。第三十条强调了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维护航行秩序。若船舶遇有沉没危险,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驶离航道,以避免对交通和其它船舶构成威胁。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2、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
4、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分别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进行登记。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有何规定?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管货责任 承运人需妥善处理货物装载、搬运、堆垛、运输、保管和卸货,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合理绕航责任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航线运输货物,避免不合理的绕航。但在救助人命或财产、或因不可抗力被迫改变航线的情况下,不视为违反义务。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有什么相关法规?
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船舶在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时,需确保容器和运输组件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进行查验。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时,不得载运,码头和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和溢漏污染海域 。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审批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