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2、船舶与船员管理:条例规定了船舶的建造标准和检验要求,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航行条件。同时,对船员的资格要求、培训标准以及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航行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说明了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包括航速限制、航道规则、避让原则等,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中的安全。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船舶在什么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还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
1、船舶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2、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3、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4、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六条 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1、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3、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4、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删除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