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编人员包括哪些?
.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船长作为船上的一种特殊职务,不但具有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司法、公证、代理等多种权利和义务。2.政委——从事于船舶党务工作兼船舶事务长责任,负责船员生活、伙食管理等责任。3.轮机长——俗称老轨,船舶机舱轮机员。
第一是指那些也持有海员证的随船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不担任船舶的任何技术职务,例如船东代表等;第二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海员证,但是受船舶所有人的指派,在船上从事某种临时性维修等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不能随船远航,只能在船舶修好以后,船舶开航前离开船舶。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船员不属于在编。船员分二种,一种国企航运公司正式员工,一种自由船员。国企船舶公司,为了转型式发展方式,同时招聘大量自由船员,刚开始主要是招聘普通船员,现在招聘高级船员。但是合资企业私企船舶公司,绝大多数是市场招聘船员。
海岸勤是主要担负舰艇部队后勤补给和技术保障的海军,一般在陆地或者港口工作。海勤海勤很多任务多半在航行的舰船上进行。海岸勤的主要工作提供简易的武器装备维修和修船等技术性保障和码头管理和为靠港的海军舰艇补充各种粮弹、淡水、设备检修、舰体消磁等工作。
是的,海事局是行政单位,所以里面的职工是公务员。海事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优先权利。《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五种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船舶应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中国国旗,但遇恶劣天气可不升挂。 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3、关于悬挂国旗的尺寸,根据船舶长度,中国国旗应按照规定尺度挂于船尾旗杆或驾驶室信号杆。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允许不升挂。国旗应保持整洁,不得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当中国籍船舶与军舰相遇或取得中国国籍后首次升旗,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下半旗,都有详细的规定。
4、国旗的悬挂是很有讲究的,船尾挂船籍国国旗,原则上除恶劣天气每天日出日落升降国旗。
5、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海盗罪的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发生在公海或无国家管辖区域。若在主权国家领海内,按国内法处理,不构成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公约赋予各国执法权限,如扣押海盗船舶、逮捕海盗,但必须遵循特定条件和限制,如明确标志的政府船只的扣押,以及对扣押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海洋法公约,其中《公海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和惩治有明确规定。该公约于1962年生效,要求各国合作取缔海盗行为,定义海盗为私有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员,为私利在公海上实施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该示范法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定义“海盗”和“海上暴力”;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对海盗提起公诉的管辖权和对罪犯的引渡问题;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对于犯有海盗罪和海上暴力行为罪的个人和有法律人格的实体的惩罚措施;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事件报告的一些问题。
按照公约规定,公海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极地也如此,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如果海盗行为不是发生在公海或无管辖区内,而是发生在主权国家的领海内,则属于该国的国内法管辖,不构成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公约强调在行使自由时需兼顾他国利益,且军舰在公海上行使的管辖权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船旗国管辖适用于本国登记的船舶和人员,而普遍性管辖则针对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过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以前。在那个时代,西方各国,特别是受害国,为了打击海盗行为,纷纷制定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了国际习惯法,使得海盗罪成为国际刑法体系中的首要罪行,被称为“国际刑法第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