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申报是怎样的一个程序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资质要求:申报员一定要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申报员证书。申报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二十五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船务代理人一般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谁收取船舶和货物的代理费?
船务代理说白了就是船公司在某港口的代理人,它代表船公司为船舶在装货港或者卸货港办理手续,提供其必须品,是船公司任务的直接执行者,所以船舶代理费向船公司收取,也就是通常说的承运人。
船公司费用付款方式:当货物上船或上飞机后,安排付款付货代或者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的代理费用,一般的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在货物上船后会向我们公司开出发票,确认无误,就安排物流公司按指定帐户付款做月结,正本提单交给我公司船务,由船务按照客人的批示,连同装箱单、发票、产地证一起寄给客人。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来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的凭证。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际海运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根据《海运条例》,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监管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业务,促进竞争,禁止不正当行为。条例中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等各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申请和运营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或相关业务,需符合《海运条例》的条件,同时考虑交通部发布的市场状况和政策。交通部会公开这些信息,未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依据。
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相关业务需满足特定条件。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需有中国籍船舶,船舶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以及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申请人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
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交通部或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海运条例》第六章的条款以及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出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描述的情况,交通部或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新增或调整航线、船舶和班期时,需公告并按《海运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向交通部指定媒体公示,并进行备案。
船舶代理人公告的处理规定
1、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2、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往往委托船舶总代理人处理在停靠港口的业务。总代理人的职责、权限由班轮代理合同条款规定。总代理主要负责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和收取运费、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及集装箱工作,以及在费率及营运业务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合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船舶的规定是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均未受领交付时,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给一个买受人,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自己办理所有权转移。
4、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广泛,涵盖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可接受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服务。 代签提单、运输合同,协助接受订舱业务。
5、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授权代理人处理《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许可和登记事项,代理人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于外国申请人或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必须由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执业律师出具,并附上中文译文。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2、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分别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进行登记。
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第四条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
6、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