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废止规定是什么?
1、最后,自2003年3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实施,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5年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国家商品检验局1994年发布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被废止。如果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实施了第38号令,即《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12月1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的,自200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
3、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
4、第十二条至十三条: 特殊船舶如旅游船等,经申请可实施随船检疫,船舶在检疫期间需遵守严格的规定,直到检验检疫完毕。第十四条: 船方或代理人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如《航海健康申报书》和相关证书等,以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五条: 检疫查验时,须在船方陪同下,按照规程进行。
5、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有何规定?
1、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2、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进出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海关的监管规定。首先,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行入境或出境。抵达或离开这些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未经海关许可,运输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
3、第第三十六条强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在进出境时,其个人物品的进出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全面检查和监管,确保合规。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严格控制在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的合理数量范围内,以防止过度携带或用于非正常用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货物装箱前需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第二十条)。对于出境运输工具,如果预计载有货物或物品,舱单传输人应在申报手续前提交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5、运输工具在出境前至少2小时通知海关预计驶离时间,提交相应的出境申报单,货物装载完毕后须提交结关申请。在海关监管下完成货物装卸后,方可离开海关监管场所。在所有阶段,进出境运输工具都必须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合规性和效率。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海关批准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6、.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2.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出境、入境人员必须填写登记卡,出示有效护照或证件,并经边防检查站验证后才能通关。若有违规行为,如未携带证件、携带无效证件、使用他人证件、伪造或篡改证件、拒绝检查、非限定口岸通行、被政府通知不准出境入境,或违反法律规定,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或扣留证件。
2、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3、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将遵循专门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出境、入境的人员”指的是所有离开、进入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根据条例,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在离、抵口岸时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分为入境检查和出境检查,分别在最先抵达和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在特许地点进行。
5、年9月1日。根据查询中华人民政府网显示: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的法律条例。
江苏省上下外国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开放港口的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保障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和在港外国船舶及其在船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上下除中国籍船舶,必须首先到港口当地边防办理登轮证才可登轮。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主要就是指海关、移民局、卫检、代理才有这种待遇的。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八)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