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船舶验船师考试资格)
发布时间:2024-10-07阅读次数:40

验船师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1、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升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船舶检验质量和水域环境保护,依据相关法规,制定验船师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检验,以及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作。

2、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第一条 根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4、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证书管理

1、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修正案的附则Ⅱ,主管机关的官员或经认可的组织或指定验船师,负责对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包括符合附则Ⅰ规定的油船,进行严格的检验。

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通常被称为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3、所涉及的运输物不同:NLS证书适用于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而COF证书适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 有效期不同:根据我的知识库,NLS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且需要每年进行年度检验;而COF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两年,并且也需要定期进行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全文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版)旨在确保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国政府共同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则。公约核心内容包括: 一般义务与定义:船舶在主管机关批准后,需通知国际海事组织(海协组织),各国政府需知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技术要求:修理和改装需符合现有标准,重大改动需符合新船建造要求。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

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所有适用此公约的船舶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并按照公约要求在船身上标注特定标志,以确保具备最低干舷标准。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在符合公约条件下持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才能被允许在全球范围内航行。

国际载重线公约主要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船舶:在各缔约国政府进行国家登记的船只,它们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航行。在根据公约第32条扩展的领土内进行登记的船舶,这些区域可能超出常规的国家管辖范围。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旗帜但未进行正式登记的船舶,只要它们参与国际航行,也同样适用。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公约的船舶必须符合附则Ⅱ针对其所在地带和区域的规定。如果船舶停靠在两个地带或区域的港口,应依据其驶入或驶出的方向来确定适用的地带或区域。中国政府在1973年接纳该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的附则Ⅱ中关于中国沿海区域划分的第49条和第50条有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