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日志管理规定(船舶航行日志保存年限)
发布时间:2024-10-06阅读次数:38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第十六条 燃、润料耗、存量,由三管轮(不设三管轮的船舶由二管轮或由轮机长指定的专人)负责计算并记载。计算燃、润料耗、存量,不得使用估算数字或定额数字,必须按实际耗;存量严格填写。第十七条 主机、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间,分别由大管轮、二管轮每日进行统计并记载。

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二)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中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的;(三)船舶进出港口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四)涂改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五)涂改或者故意使用过期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

四)要求当事方提供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包括自动记录议的记录)、通信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航行签证簿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五)查验船舶、排筏、设施和货物等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六)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或排筏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适任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500总吨以下海船航海日志一般保存几年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船舶航海日志必须保存至少三年。这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大小。因此,总吨位在500吨以下的海船航海日志一般也会保存至少三年。

你的问题是500总吨航海日志保存几年吧?五年。航海日志用完后存船二年再交由公司海务部保存,五年后方可销毁。航海日志是反映船舶运输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是判断和处理海事判断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认真、如实的记载。

因此,拟自2008年7月1日起,在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海船上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同时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在船实习期间应担任驾驶员助理或轮机员助理不少于6个月。措施加强船员评估(即船员实操考试),提高船员实操能力。

航海日志记载事项

航行详情:记录开航港、日期、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航向航速、船舶位置、天气状况、燃料消耗,以及到达港和日期等。 航行中的重要事件:如改变航线、暂停或终止航程,遭遇海难、碰撞、救助行动、船上出生或死亡情况、应急部署训练及设备检查等。这些信息由船长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保管。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1)船舶情况。

航海日志的首页应在开始使用时填写启用日期及船长签名,使用结束后应填写结束日期及船长签名,除中国籍船舶,其它籍船舶的航海日志必须用英文记载。 首页的消防和救生及其它应急演习要在每次演习后记录。 船舶主要资料要填写完全,不得有漏项。

航海日志的书写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记录基本信息、描述天气与海况、记载航行细节以及总结反思。首先,航海日志的开头应记录基本信息,包括船名、日期、时间、经纬度以及船速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船只在海洋中的具体位置以及航行状态。

航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载体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日志记载的事项通常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籍港等,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口、航程、气候、燃料消耗等,以及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意外情况、碰撞、救助等,这些都是分析航海经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有明确要求,例如船长需记录出生或死亡事件,并制作证明书。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详细记录船舶的航行情况、设备状态、人员操作等重要信息。首先,航行日志是内河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记录工具,对于船舶的管理和事故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3、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4、航行详情:记录开航港、日期、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航向航速、船舶位置、天气状况、燃料消耗,以及到达港和日期等。 航行中的重要事件:如改变航线、暂停或终止航程,遭遇海难、碰撞、救助行动、船上出生或死亡情况、应急部署训练及设备检查等。这些信息由船长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保管。

轮机日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第十九条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2、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3、四)要求当事方提供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包括自动记录议的记录)、通信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航行签证簿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五)查验船舶、排筏、设施和货物等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六)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或排筏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适任状况。

4、证件6至12个月:(一)超过检验证书中所规定检验期限的;(二)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中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的;(三)船舶进出港口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四)涂改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五)涂改或者故意使用过期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

5、船舶日志,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船长应确保日志记录准确、完整,避免记录不实、涂改或混乱,这将影响法官和仲裁员对日志的信任。在记录时,应避免加入个人观点或推理。各种记录应客观、实事求是,包括检验、维修保养、各种测量及操作、装卸货事实记录、各种检查记录等。

6、一)上海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二)在船坞内修理的船舶。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船方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