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值班制度(船舶管理值班制度规范)
发布时间:2024-09-21阅读次数:23

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我局建立健全船舶指挥系统,对船舶实施独立指挥。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局属船舶的调度指挥工作。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实行局、分局、大队三级管理,并设局、分局二级指挥机构。

2、第五条 本规定是根据“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6551-86)”、“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国家海洋局船舶调度指挥规则”制定,并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等有关要求。

3、一)一级待命:船舶待命期间船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机具、救一设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泵齐全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4、.负责联系有关运输船舶的燃物料、淡水、伙食等项供应和船舶临时修理工作(船籍港除外)。8.负责各调度会议汇报安全、生产、客货运输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生产决议的执行情况。9.负责日常生产快速统计和生产日报编制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值班和值班期间什么意思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值班和值班期间指的是船上工作人员在停泊或航行中执行的值班制度。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值班是指在特定时间内,负责监控和管理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和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值班人员会轮流担任,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负责日常账务管理,由船长指派,并需参与值班,这是其基本职责之一。作为船舶救生和消防设备的主管,三副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综合管理体系的规定,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的安全,执行值班和联系制度。在装卸货物时,三副需根据大副的指示管理货物操作,同时负责全船消防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

3、通过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明确了船员的职责范围,规定了值班制度,旨在提升船员的工作效率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旨在为我国海船业建立一个严谨且高效的值班管理体系,从而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4、值班期间是船员的代表,应熟悉并履行值班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 航行、描泊期间值守时间:按体系文件要求。 及时收取和阅读气象报告、航行警告及其他电文,重要信息及时报告船长。 值班时,应监督并指导值班水手的工作。

5、监督,碰撞、沉没、进水等海上事故的处理等。

简述船员值班的一般原则

1、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2、第七十一条 在特殊环境下,值班轮机员需确保声号设备可用,并执行驾驶台命令,确保辅助机械随时可用。第七十二条 遇密集水域航行时,要确保机械设备随时可手动操作,备妥备用动力和应急设备。第七十三条 锚泊时,轮机员需保持值班,定期检查设备,执行命令,防止污染并保持破损控制和消防系统可用。

3、第十十二条,强调公司和船长应确保配备足够适任船员,确保安全值班。船长需安排合格船员,明确职责,同时保证船员休息,避免疲劳值班。驾驶台和机舱的资源管理要求在第十三至第十七条中详细列出,包括合理分配值班、考虑船员局限性、熟悉职责、有效沟通、疑虑及时报告、重要操作确认完成和接班确认等。

4、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5、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6、在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一项重要的海船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于同年11月27日经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一决定标志着新的规则将开始实施,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这是为了规范和提升海船船员的值班操作与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专门针对游览船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提供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合格证书,以此证明其符合航行安全标准,随后需到港监机构进行船舶登记。

根据《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旦乡镇船舶遭遇事故,船上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自救,并尽快向最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如果涉及到渔业船舶,还需同时通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七章着重于乡镇渡口的管理。根据规定,乡镇渡口的设立、迁移或撤销需遵循乡村规划,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港监机构进行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在审核通过后进行最终批准。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对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责任导致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具体见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在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一项重要的海船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于同年11月27日经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一决定标志着新的规则将开始实施,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这是为了规范和提升海船船员的值班操作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负责安全操作和保养机械设备,检查并确保所有设备在指定范围内正常运行。第四节 特殊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第七十一条 在特殊环境下,值班轮机员需确保声号设备可用,并执行驾驶台命令,确保辅助机械随时可用。

第九条,开航前,船长需利用航海图书资料核实预定航线,标绘于海图,并确认无误。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十二条,强调公司和船长应确保配备足够适任船员,确保安全值班。船长需安排合格船员,明确职责,同时保证船员休息,避免疲劳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需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船员过度疲劳工作。在非紧急或超常规工作期间,船员的休息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分成不超过2段,每段至少6小时,间隔不超过14小时。

船舶运行管理制度轮机日志填写规则

1、轮机日志必须由值班轮机员亲笔填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清晰,表达清晰,记录详尽且不可随意涂改。如需修正,应在错误处画线,保留原记录痕迹,新内容写在上方并签名,签名需全名署名。在记录设备参数方面,港作拖轮一次作业超过一小时需记录主机参数,每天不超过四次,至少一次。

2、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3、“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录,不得间断、遗漏、撕毁和增补,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和黑色笔记录填写,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清楚端正,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轮机长全面负责审查监督轮机日志的记载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