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签证管理(船舶签证报告系统)
发布时间:2024-09-18阅读次数: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详细解释如下: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允许船舶、排筏通行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3、不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手续的渔船出海生产。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1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 2不准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渔船出海生产。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

船舶签证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1、流程如下: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交《船舶签证簿》、《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等,包括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复印件。资料齐全后,受理人会进行审查,如有错误会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正。 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并盖章;不通过则注明原因并退回申请。

2、具体流程如下:受理阶段:检查申请是否在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材料完整性。所需材料包括:船舶签证簿、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单、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等共13项。审核:若材料齐全,给予受理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补正通知或拒绝并说明原因。

3、工作流程:受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船舶签证簿、电子信息卡、国籍证书等,并处理材料补正和不予受理情况。 审核:确认申请通过或驳回,并在签证簿上签字、盖章。 办理与告知:交还签证簿,补充记录船舶证书信息,并通知监管方。 归档:整理并保存申请单、材料和签证簿页等。

4、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5、办理三副签证步骤如下:确认满足办理签证的条件;准备办理需要的文书;明确受理部门为海事船舶签证点,接办岗位为船舶签证监督员,申办单位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当场办理签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签证。

6、一)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船舶签证未报告成功怎么处理

被港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该船舶暂停进出港作业。根据《海关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虚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可以处以罚款。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即责令违法行为人到海事管理机构补办进出港签证手续;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同)。

第十条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应由船舶驾驶员或者驾长向港航监督机关提交《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单》、《航行签证簿》和在船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接受查验和询问。《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单》和《航行签证簿》必须如实填写,港航监督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实施现场签证。

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船舶在港停留48小时内,进出港可以一起签证。如在港停留时间超出签证有效期,应该重新办理船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