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起重工)
发布时间:2024-09-16阅读次数:25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1、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3、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船上有大副、二副、三副和轮机长,都负责些什么啊?

二副:执行驾驶任务,管理驾驶设备技术,负责航海图书资料。 三副:负责船舶航行、停泊期间的技术管理,包括救生和消防设备。 水手长:领导水手进行甲板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水手:协助高级船员进行航行值班,执行甲板上的日常工作。 舵工:负责操纵船舶舵机,保证船舶航向正确。

督促三副水手长做好救生、消防、堵漏设备和各种应变器材的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在船长领导下按时进行各种应变演习并在现场指挥;加强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和制定甲板部防火防爆的具体措施;当本船发生海事时,应迅速赶往现场,组织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进行抢救。

大副:在船长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主管货物配载、装卸和甲板部的维护保养工作。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航行设备。三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救生、消防设备。

大副:(12个月以上的二副工作资历可申请大副考试)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

船长:负责整个航行队伍的工作安排、指挥和协调,制定航行计划,决策和解决问题。 大副:负责协助船长执行航行任务,管理船员和执行各项职责。 二副:负责导航和舵机操作,管理航海图和航行仪器。 三副:负责执行雷达和电子导航设备操作,协助舵机操作和航行安全。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安全生产法》为指针,牢固确立“安全第预防为主” 的理念,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安全发展。 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领导工作小组。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

能报。室外工作多一点。工作内容: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确保船舶安全适航,船员适任,禁止船舶“带病”出港。针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向船舶公司及所属船舶下达《安全管理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根据其权限进行,具体如下: 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的重大事故,以及与外籍船舶的水上安全事故,以及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本省重大事故、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较大和一般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2年10月9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以农业部令第9号形式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5、将受到500至1000元罚款,并扣留船员证书,严重情况可能导致证书吊销。碰撞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同样会被罚款。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提交《海事报告书》或报告内容不实,船长将被处以50至500元罚款。对于涉外海事,此类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处理。

6、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