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渡口渡船维修有没有补贴
1、湖北省乡镇渡口渡船维修有补贴。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而实际上有的客渡船要么没按规定配备救生衣,要么把救生衣封闭锁定在一个铁箱子里或甲板下面的舱室里,还有渡口离船东加较近的渡船,船东为了防止乘客把救生衣及救生圈带走、或者避免救生衣及救生圈日晒雨淋等原因,往往把救生衣和救生圈丢放在船东的家里。
3、按照2014年核定的襄阳市客渡船总功率1038千瓦,2019年,渡船年均每千瓦补助为:2019年渡船燃油补助资金总额89万元÷2014年核定的襄阳市客渡船总功率1038千瓦=8541元。
4、又从当地抽调水手6人,平时轮流或集中维修浮桥,每人每月工资白洋6元,对水手班长每月增加补贴6元。凡是过往商客、牲畜、木轮大车均收过渡费,采取以桥养桥政策。不足部分由县政府从公安经费中抽拨1468元归浮桥使用,另拨白洋428元,作为浮桥临时费用。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1、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2、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3、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于1987年8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这份条例旨在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5、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国家报废年限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对于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如果船龄超过14年,以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超过10年且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这些渔船可能会被纳入报废范围。在改造配额内,会适当安排其他渔船的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3、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4、部长 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农用船舶该由谁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各有关乡镇和行政村要配备专、兼职船管员,由县交通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变更船舶管理员均要在一星期内报县交通局备案。
2、如果5米以下动力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那么该船舶应当定性为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有关事项请向其咨询。
3、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4、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五条 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
6、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机动车船和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须经县、市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报户(过户)、登记、发牌证手续;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无锡长江段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严格遵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措施到位,以保障航道的顺畅和船舶航行的合规性。其次,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方面,条例遵循国家以及省里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渔业作业的合法性和人员资质的合规执行。
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水上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制定。
4、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关注通航保障与救助措施。首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需实时监控区域内水上交通动态和码头泊位作业,确保信息及时公开,为过往船舶提供必要的水上交通信息服务(第十八条)。对于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等设施,其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通航安全标准(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