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删去第四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五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新的老旧船舶的规定,老龄船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老旧船舶设备适当缩短预防检修、养护检查周期,以及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应优先供应老旧船舶维修保养用的备品配件和堵漏器材。第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老旧船舶船体及结构进行普查,确保船体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对船龄大于20年的油船、25年的散货船和集装箱船、30年的杂货船,除非其技术状况较好,其特别检验间隔期均不得超过一个坞修期。3.对已批准报废的船舶,验船部门应注销原证书,此时不得再签发任何船船证书。
无法保证船舶安全,容易造成航运事故,关乎船员生命财产安全、货物安全、对环海洋境造成污染。
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明确指出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客货船为老龄船,20年以上的上述船舶为超龄船。据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地区)注销的船舶平均船龄多在2025年之间。
船龄证明。有些国家/地区来证规定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受益人必须要求船代或船公司出具载货船只的`船龄证明书(Certificate to evidence the ship is not over 15 years old或is under 15 years of age),这样的要求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使用老龄船,保护货物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3、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删去第四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