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怎样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基金,但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除外。
2、第五条指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卸载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时,需缴纳0.3元的基金。财政部会根据基金需求、油类物质卸货量以及基金积累情况,与交通运输部合作调整征收标准或暂停征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七条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主要由交通运输部下属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3、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国管辖水域内,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以及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基金的运营遵循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则,其收入全额归入中央国库,且基金的使用严格限定在特定目的,即用于处理船舶油污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我国的海事法院属于专业法院,地位和中级人民法院一致,一审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海事海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主要提交哪些材料?
第十四条要求,中国籍船舶在申请证书时需提交申请书、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以及船舶国籍证书等材料。第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核通过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保险合同或其他保证证明的有效期限。
提交材料: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在办理本款所述两项证书时,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在保证证明中写明保险种类。(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3港口作业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2、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