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强调船舶需配备合格船员和安全设备,危险物品管理严格,甲板和驾驶室顶部不得放置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出渔业港口需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在外港口水域的渔业船舶需接受渔政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而报废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该条例明确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运营及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和使用等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以确保规范性与合规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渔业港口和船舶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2、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4、严格定义是500吨以上军用的船只,在某些方面中泛指大型可移动武器平台。艇,原意为轻快小船,现一般指小型的船,如游艇、救生艇等。也有习惯上称艇的大船,如潜艇等。但潜艇,不论其吨位大小,习惯上均称艇。
5、制定本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3、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以下简称为“《07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以下简称为“《93法则》”。《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乡镇船舶由哪个部门管理?
1、航运管理部门。物料供应方式是指物资从生产领域生产出来之后,经过交换流向用户所采取的方式。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航运管理部门负责乡镇船舶的开业审批和审验工作。供给方式说白了就是公共政策的功能,它其实就是公共政策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功效和作用。
2、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的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湖泊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任乡镇船舶管理员。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部门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3、最关键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它们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首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则直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船舶和渡口的日常渡运安全,确保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4、第二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工作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第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具有与其修造任务相适应的材料库场、工场或船台、船舶下水设施。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有权与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合作,根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制定出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详细职责,以提升船舶安全监管的执行力(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渡口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八章着重于渡口的管理规定。首先,关于渡口的设立、迁移或撤销,明确规定需遵循城市或村镇规划。申请流程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经过港监机构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审批。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4、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5、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1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