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船舶油污管理(船舶油类污染防控)
发布时间:2024-08-22阅读次数: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0年第3号令,一项重要的法规已经于2010年7月9日经部务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项法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这部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得到有效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于2010年8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3、为了强化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机制,建立一个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体系,本办法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年我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舟山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与去年相近,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有所下降;海水中营养盐超标严重、石油类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余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3、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支持和推广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其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10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需要制定油污应急计划吗

需要。10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需要制定油污应急计划的,根据相关公约,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它内河船舶都是必须需要制定油污应急计划的,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允许进行通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指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表达的船上应急对抗油污染的行动计划。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涉及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这类事故需立即启动最高级别的应对措施。 重大事故(Ⅱ级):溢油量在500至1000吨之间,经济损失1亿至2亿元之间。需迅速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启动如《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

一般十吨以上的内科传播都要加油嘞,应急计划,因为超过十吨的内河船。如果一旦找我风险非常高,会封闭,整个河道。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计划检查,定期检查应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法律依据:《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第二十六条(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油污染应变计划。对于在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该日期的24个月以后,适用本规定。

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有何意义?

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没有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opa90),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设立了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同时对船东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

%,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石油进出口大国。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设立,是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仅提供了更多的赔偿基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海上船舶运输散装油类货物产生的油污损害风险,应当由海运业和油类货主共同承担。基于这种赔偿机制,缔约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基本上都可以获得赔偿。

这部新的实施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签署并公布,旨在强化船舶运营者的油污风险防控意识,通过强制性的保险制度,确保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能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减少油污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其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防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和促进绿色航运具有重要意义。

在主体制度部分,研究了民事责任主体、强制责任保证和赔偿基金等制度。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制,包括清污费用、经济损失、自然资源损害以及赔偿责任限制等也逐一剖析。书中特别关注我国在适用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的问题,以及如何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对船舶及作业活动的污染排放有何具体要求...

在福建省,船舶及相关的作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的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废气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保环保合规。第三十条: 从事船舶供油、残油回收等作业需配备专业装备和人员,遵守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并保持记录以备查。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