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运输管理(长江船舶运输管理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19阅读次数:51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适应开发和利用长江,发展外贸运输的需要,加强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结合长江沿岸有关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对象是:1.船舶。包括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以上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2.车辆。

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5、二)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作业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6、基本介绍 中文名 :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载用人员、货物、物品 监管对象 :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 目的 :作业监管.物料监管.物品监管 范围,海关监管目的,海关监管程式,海关监管规定, 范围 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对象是: 1.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H”旗是海上旗语之一。H 单个旗帜时有特殊含义,表示“领航员在船上”的意思。

3、在海运合作方面,中国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海运协定和通商航海协定,以规范对外轮的管理。交通部在1957年和1983年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等法规,强化了对外轮的管理规定。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每净吨(马力)需缴纳0.55元的港务费。计费单位按船舶净吨或马力,不足1吨或1马力按1计。非机动船按净吨收费,机动船和拖驳船队则按较大者计费。客轮、客货轮中途停靠时,按净吨的1/30计征,工程船则根据具体作业计费。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的征收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明确了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标准及流程。第二条:所有在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应的船舶港务费。

新的规定指出,若船舶存在偷缴或抗缴船舶港务费的行为,征稽机构有权采取行动,追缴欠款,拒绝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条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 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第三条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 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

养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均有明确规定,如不按规定缴纳,将面临追缴和罚款。若对规定有争议,可先按照征收单位的决定缴费,后续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确保船舶运营不会因养护费而提高运费。本办法自1987年3月1日起实施,由交通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3、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4、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简称船舶港务费)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规定。凡在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商业作业的船舶,均需按照本办法缴纳费用。具体征收机构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下属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负责实施。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6、二十凡在长江干线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必须遵守长江港航监督机关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长江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的安全检查。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和影响航行安全。二十凡未按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作业方式和期限作业者,均以违章作业论处,均成碍航的,应即撤除。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开发和利用长江,发展外贸运输的需要,加强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结合长江沿岸有关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