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条例2019(船舶检验管理条例2019年)
发布时间:2024-08-19阅读次数: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 生产、 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颁布日期:1984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84年1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时效性:文号:每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以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 该动力船只能供私人使用,不得载客。如需载客经营,需满足一定规模(100客位以上)且公司化经营。木质船、柴油挂桨机船均不予以办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